空运危险品



  空运危险品的要求甚严,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规定危险货物未经正确分类,备有文件鉴定合格,己有说明,经过包装,印有唛头,附有标签并处于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待运状态,任何人不能提供或接受国际民航空运,如果有人按本规则的要求代表空运危险货物的交货人或承运人,那么他必须根据本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危险货物未按本规则的要求受理、搬运和运输,任何人不能将其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未根据本规则要求进行制造、加工、做标记、维护修复或修理,任何人不能将其贴标签、刷唛头,进行鉴定或满足本规则的要求提供使用。

国民经济迅速发展,航空事业正在突飞猛进,尤其是近年来空运危险品的数量骤增,己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而许多人包括生产企业、承运人以及检验人员在认识上尚存在许多误区,许多包装达不到“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的要求,甚至有些人还把海运危险品和空运危险品的包装要求混为一谈,正因为混淆了概念,延误了出运,造成了损失,这都足由于不了解“空运”的特殊性而造成的,那么损失也就在所难免.空运危险品鉴定DGM,海运危险品鉴定是MSDS。

  有许多航空公司出于自身的安全需要,制定了适合本公司的规定,例如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AIR CtINA)做出规定:“所有原产于中国的危险货物必须组合包将,禁止单一包装,属于1、11、ill类包装的含有液体危险货物的组合包装,必须使用足够的吸附材料,以能吸附所有内包装的内装物。”伊朗航空公司(IRAN AJR)规定:“不予收运含不同UN编号或包装类别的组合包装件或集合包装件的危险货物”。其还规定:“所有包装件和合成包装件的标记必须用英文,如果始发国要求除英语外的其它某一语言作标记,那么两种语言须同样醒目。”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分为九类

  第1类 爆炸品(explosives)
  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compressd gases and liquefied gases)
  第3类 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s)
  第4类 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flammable solids 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and substances emitting flammable gases when wet)
  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oxidizing substances and organic peroxides)
  第6类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poisons and infectious substances)
  第7类 放射性物品(radioactive substances)[ZK)
  第8类 腐蚀品(corrosives)
  第9类 杂类(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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