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快件海关新政策
2010.07.01 10:32 www.bjdragon.com
从2010年7月1日开始,凡通过国际快件进出口的样品和货物,发件的同时,必须发件人(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提供海关十位注册编码,HS商品编码,报关委托书. 对于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和个人,需要自行委托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代为发件,双方填写代理报关委托书和贸易代理协议.
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如下
快件海关为规范进出口贸易秩序,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样系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进出口广告品系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二、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审核验放。
三、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进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四、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五、本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86〕署货字第496号)、《关于修改〈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的通知》(署监一〔1990〕6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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